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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办诊所的问题~


问:创办诊所的问题~

答:    不用写申请书。去卫生局拿一些相关资料。需要填写一些书面的申请材料。或者去网上查查。许可项目名称:医疗机构执业许可[内部门诊部、诊所、卫生所(室)的设置]许可项目依据:1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)2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)3、《北京市实施<医疗机构管理条例>办法》(1995年7月1日起实施)适用范围: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区内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、诊所、卫生所(室)。许可收费依据: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总时限:1、办理总时限:15个工作日(不含申办人整改时间)2、核发许可证件总时限:10个工作日3、节假日顺延许可程序:一、受理条件: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:1、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(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医疗机构管理条例>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);2、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》(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医疗机构管理条例>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)。标准: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、规范、有效。本岗位责任人:卫生局办证大厅医政项目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。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,出具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》,送达申请人,同时填写许可流程表,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。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,向申请人出具《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》,对已接收的材料出具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》。待申办材料齐全、符合标准后重新受理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填写《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》,送达申请人:1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。2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。3、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。时限:2个工作日二、审核标准:申办材料齐全、规范、有效;本岗位责任人:医政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。对符合标准的,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,填写许可流程表,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。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,审核人员应即时将现场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。不符合审核标准、整改不合格、或拒绝整改的,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不予批准的许可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。时限:2个工作日三、复审标准:同审核标准。本岗位责任人:医政科负责人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,必要时再次进行现场勘查。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,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。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,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,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,并填写许可流程表。时限:4个工作日四、审定标准:同审核标准。本岗位责任人:主管局长,局长办公会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,必要时再次现场勘查,并由主管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。同意复审意见,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,转审核人员。不同意复审意见的,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,填写在许可流程表上,转受理人员。时限:5个工作日五、校核与核发(一)校核工作标准:1、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;2、审核、审定人员意见及签字齐全;3、办理过程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;4、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,并打印制作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》;5、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本岗位责任人:医政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,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。对审定通过的,将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》移交核发人员。时限:2个工作日;(二)核发工作标准:1、及时、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;2、制发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;3、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本岗位责任人:卫生局办证大厅医政项目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:对审定通过的,告之申办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填写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并核发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》,送达申办人。对不予许可的,填写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、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》送达申办人,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。许可工作结束后,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。时限: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送达申办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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